12月1日,海淀法院官網發布了樂元素公司訴浙江古川公司關于“開心消消樂”侵權案的一審結果。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公司對相關作品擁有的著作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古川公司被判賠償樂元素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支出20萬元。同時考慮到古川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樂元素的相應商業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古川公司應在自身官網中連續48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據悉,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但浙江古川公司亦開發了五款與“開心消消樂”相似的三消類游戲,而且游戲中的名稱、開機畫面、美術字、“小黃雞系列”美術作品與樂元素公司構成相同或近似,游戲宣傳和下載界面中也都使用了與樂元素公司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由于涉及多個案由,證據多達3000余頁,法院以2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況進行了論述,最終判定古川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手游成為行業熱門,巨大的經濟利益使得游戲領域侵權案頻發。中央財經大學文化經濟研究院院長魏鵬舉對此表示,游戲市場侵權案件頻頻發生意味著當前市場創新意識的缺乏。打擊游戲市場的侵權行為既需要完善法律條文、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人們的版權意識,同時也需要大力發展創意產業經濟,從而更充分地保證游戲市場的良性發展。